由于航空運輸不同于陸地、海上運輸,因其特殊性所以對物品的托運有著不同的要求。一些貴重而小巧的物品、急用物品、或特別珍貴的易碎物品或具有不可替代的物品中,也都是不建議進行托運的。
其實在托運行李的時候,沒有輪子的行李比有輪子的行李更容易損壞,如果是有輪子的行李,行李員可以推行李,如果沒有輪子,那么就只能扔了,這樣也加大了對行李里面東西的損壞概率。
行李箱盡量選擇那些質地比較堅硬的,然后就是盡量把箱子裝滿,不要在箱子內部留太多的空空間,這樣容易被其它行李擠壓,從而導致里面東西的破碎。
第三個就是保證行李的重量,據民航局調查,平均300個行李箱,就有一個輪子或者手柄損壞,而損壞的那些行李一般都有40多斤。
飛機在飛行途中難免會遇到氣流顛簸,因此易碎品托運前的包裝工作絕對不能馬虎,一定要做好減震防護,否則一旦出現破損那損失就大了。
在機場托運行李時,許多旅客都會叮囑工作人員貼一張紅色的易碎品標簽,工作人員則會要求旅客在行李條背后簽名確認。
不過,很少有人留意到,自己簽署的這張字條,其實是一份免責協議,細則中明確表示,如果物品在托運過程中出現損壞,航空公司將不予賠償。業內人士介紹,易碎品托運免責是國際航空業通用的一項規定,目前中國所有的航空公司都在這樣操作。
擴展資料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是為了加強對旅客、行李國內航空運輸的管理,保護承運人和旅客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而制定的規則。 于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訂。
《規則》對涉及的特殊名詞進行了解釋,詳細規定了乘坐民用航空器時乘坐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托運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厘米。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
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三十八條 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
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并計算。
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按適用的國際航線免費行李額計算。
第三十九條 旅客必須憑有效客票托運行李。承運人應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運行李的件數和重量。承運人一般應在航班離站當日辦理乘機手續時收運行李;如團體旅客的行李過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運時,可與旅客約定時間、地點收運。
承運人對旅客托運的每件行李應栓掛行李牌,并將其中的識別聯交給旅客。經承運人同意的自理行李應與托運行李合并計重后,交由旅客帶入客艙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掛自理行李牌。不屬于行李的物品應按貨物托運,不能作為行李托運。
第四十條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飛機載量允許的情況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旅客應對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費,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金額以元為單位。
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第四十二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應與旅客同機運送,特殊情況下不能同機運送時,承運人應向旅客說明,并優先安排在后續的航班上運送。
第四十三條 旅客的托運行李,每公斤價值超過人民幣50元時,可辦理行李的聲明價值。承運人應按旅客聲明的價值中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限額部分的價值的5%收取聲明價值附加費。金額以元為單位。
托運行李的聲明價值不能超過行李本身的實際價值。每一旅客的行李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為人民幣8000元。如承運人對聲明價值有異議而旅客又拒絕接受檢查時,承運人有權拒絕收運。
易碎品托運人在進行物品托運時,首先要提前向承運公司領取運單號,并且提交易碎品清單和特殊要求。為了易碎品托運的安全性,必須用堅固、嚴密的包裝箱進行包裝。包裝箱上必須有封志,封志上應有托運人的特別標識,易碎品在托運時要在貨物的兩側栓掛兩個掛牌:“易碎品”。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后,應立即與倉庫保管室聯系并作好記錄和交接工作。